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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自残处理协议书后索工伤待遇

2018-10-15 15:59:00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夏芸)与公司签署自残事件处理协议书后,又提出享受工伤待遇。日前,青浦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吴昕(化名)要求电气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赔偿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7年6月1日,因家中债台高筑、经济困难,年仅16岁的吴到青浦区一电气公司做剪板机辅助工。6月4日上午,“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吴的左手被机器“压断”了。吴被立即送往医院,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7级伤残。吴向公司索赔,但公司负责人却对工伤认定存有异议。公司认为,吴平时工作都用右手,为何受伤的却是左手?而且吴是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去做的认定。

经过几次交谈,公司意识到吴并不是因工受伤而是自残。为此,公司将吴及其父母请来,就赔偿事宜进行商谈。公司提出吴是自残行为,考虑到他是一时之念且年纪尚小,出于同情,公司决定给2万元的经济援助。之后,吴及其父母在自残协议书上签字。

然而去年12月,吴申请劳动仲裁,后因其请求事项已过仲裁时效,未被受理。于是,吴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赔偿金5万元,并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吴认为自己和父母是为了尽快获得经济赔偿而签署了自残事件处理协议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或被胁迫的情形,故法院对这一主张不予采纳,即确认自残事件处理协议书的效力。虽然吴受伤曾被认定为工伤,但吴之后又确认是因自残行为而受伤,对于公司给予的经济补偿方案表示同意,并表示放弃其他一切要求。故即使吴享有要求公司赔偿工伤待遇的权利,其在协议书中也已处分了该权利,而公司已经按协议约定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吴要求公司赔偿工伤待遇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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