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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11-28 15:45:53

  (上接B29版)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2)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5)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稽核审计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合规总监:独立行使合规管理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完善投资决策制度和流程;确定各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原则以及投资限制;核准基金投资证券池的构成;审定各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根据市场形势调整在类别资产、市场、行业间的分配比例及投资规模范围;制定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授权的投资作出决定;评估各基金的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评估交易单元和交易对手,作出新增或者剔除的决定;研究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投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建立基金管理业务风险控制体系;制定基金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相关制度;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合理确定不同时期基金管理业务的计划规模;制订基金管理业务自有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风险限额,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对新业务、新产品进行风险审查;听取、评议基金管理部上一季度业务运作及风险管理情况的报告及下一季度风险管理工作计划。审议公司基金管理业务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5)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稽核审计、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6 年3 月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334 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1、直销机构

  (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2层

  联系人:张韵

  直销中心电话:010-6655-1816

  传真:010-66551452

  公司网站:http://www.dxzq.net

  (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fund.dxzq.net/etrading/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2、代销机构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部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代销机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2层

  联系人:王广辉

  电话:010-66551599

  传真:010-66551452

  (三)律师事务所

  名 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完2号楼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完2号楼4层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5-11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剑涛、顾仁荣

  联系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901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需如、刘涛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6年9月9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2073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4月1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4月10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5、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

  (六)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售。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3、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8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60%)=99,403.58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403.58=596.42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9,403.58+80)/1.00=99,483.5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8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份额99,483.58份。

  (八)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认购的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于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应于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起在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投资者对于确认后的认购交易不能进行撤销,有关网上直销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注: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0.8%)=49,603.17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603.17=396.83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49,603.17/1.0160=48,822.0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822.0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1.0160=10,160元

  赎回费=10,160×0.3%=30.48元

  净赎回金额=10160-30.48=10,129.52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29.52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在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 日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基金投资人在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 日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积极投资、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的短期公司债)、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买入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从法规的规定或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我国宏观经济指标、国家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及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深入研究,判断我国宏观经济发展趋势、中短期利率走势、债券市场预期风险水平和相对收益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国家货币和财政政策、利率变化趋势、市场流动性和估值水平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据此评价未来一段时间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相对投资价值,动态调整债券、股票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结合对我国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发展特点、货币政策导向及宏观经济指标等分析,在符合本基金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确定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同时,本基金根据债券的发行主体、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将债券市场划分为一般债券(含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信用债券(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等)三个类别。通过对债券市场预期风险水平及相对收益率、类别券种的流动性、信用水平等分析,确定基金资产在上述三个类别券种的配置比例。

  (1)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发行人所属行业及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公司现金流情况、公司运营情况及未来发展前景分析等,对信用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进行判断,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和证券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进行投资。结合行业分析和个券选择,对成长前景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

  (3)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调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2、久期调整策略

  在全面分析宏观经济环境与政策趋向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调整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并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期限结构策略

  在债券资产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式策略等,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股票,增强基金资产收益。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将重点投资于成长性好、估值水平具有一定安全边际的股票,同时参考公司的历史分红情况和分红能力。本基金将全面考察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竞争格局、业务发展模式、盈利增长模式、公司治理结构等基本面特征等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和比较,挖掘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构成品种基本覆盖了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标的,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人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同时,该指数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权益投资部分业绩基准。

  如果今后由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市场中有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等情形发生,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的管理人可以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可分配收益的3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下转B3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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