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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允许律师至少会见当事人两次

2018-11-28 10:37:46

  信息时报讯(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郭汉森) 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广东省三厅两院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是全国第一部实施《律师法》地方立法。昨日上午,广东省司法厅举行了《实施办法》新闻通气会,《实施办法》细化了律师取证、会见、阅卷、通信和知情权。省司法厅副厅长梁震还透露,下月起,“洋律师”将能到广东的律师事务所当顾问。

  今年7月27日,《实施办法》正式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梁震说,《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广东律师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截至目前,广东省共有执业律师3.4万多名,律师事务所接近2900家,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数据居全国首位。

  梁震会上说,律师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部分,广东有很多好经验,但不能老是靠“红头文件”来解决问题。比如针对相关部门可能出现不予配合的情况,《实施办法》规定:“律师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签发协助调查函,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广东省律师协会副总监事刘涛说,“这个办法总共67条,关于律师的权利共有22条,占了三分之一的条款,显然突出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他认为,这个办法解决了相当一部分普遍长期困扰律师的问题。比如律师在近年来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数额超过50万元的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会见难特别突出,源头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限制性的规定。

  《实施办法》第23条最后一款专门规定,在这类案件侦查终结之前,侦查机关应当允许律师最少会见当事人两次,其中第一次的会见应当是在采取被执行逮捕之后30日内。而最高检的规定是,至少要允许辩护律师会见一次,而且第一次会见的时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现实中很多地方在侦查终结前只给会见一次,形式上给了会见权,但实际上对律师行使辩护权帮助不大。

  此外,梁震在会上还介绍了,今年7月份,省司法厅制定了《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实施意见》,广东律师将允许请“洋律师”在内地当外国法律顾问,因为企业走出去进行涉外民商事行为,就要接触外国的法律,尽管内地的律师也能研究外国法律,但难免会有疏漏。这个意见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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