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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观察:刑事和解并不等于“私了”

2018-11-27 02:43:16

CCTV2《今日观察》:刑事和解并不等于“私了”

“私了”是我们在处理一些轻微交通事故时,经常听到的一个词。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是不是也可以“私了”?不久前,重庆的一位打工者在和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殴打致死。案发之后,双方就达成了一个殴打方赔偿受害方28.5万元的赔偿金协议。公众知道这个协议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央视主持人王小丫和著名评论员是马光远、沈竹共同评论。

沈竹:“200万买一条人命”伤害了公众心灵

(《今日观察》评论员)

老百姓担忧是因为这件事情比较蹊跷。这件事情有很多的疑问,现在还没有办法解开。比如这件事的缘起,是因为一个三岁的小孩因为淘气到酒店里摘塑料花,只是一个小事情,但是因为母亲怕服务员对孩子造成伤害,所以就去保护他。为何这样的小事最后却酿成了命案?第二是什么力量让一个酒店的老板如此残暴地对待一个跟他意见稍有相左的人,在酒店大堂里大打出手?据《重庆商报》报道,这个酒店老板曾经在事后说,知道这个母亲已经死了,他说,大不了我花200万买一条人命,其实这一句话,很大程度伤害了公众的心灵;第三个疑点就是在第三方派出所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这个协议,这就很容易使人产生联想,派出所有没有权利来促成被害者和被告者形成一个协议?另外,被害者自动放弃了诉讼的权利,这又引起了公众的质疑。我们很担忧,因为这28.5万元钱不能够给他的刑责带来一个公平、公正的抉择。

马光远:加害人和被害人对刑事案件均无主导权

(《今日观察》评论员)

一些刑事案件发生后,作为加害人一方,通过自己物质上的补偿,的确在事后进行处理的时候,也能得到一个从轻的处理。这个事件发生后,我们看到加害人以很快的速度做出了一个赔偿协议,而且我们知道被害人已经回到农村去,那这给大家造成了一个误解,就是这种情况发生后,是否意味着他的刑事责任可以减轻?是否出现所谓的以“私了”的方式,把一起命案处理在程序之外?

刑事案件的主导程序是由国家机关来主导,这是它跟民事程序很不一样的地方。无论是作为加害人还是被害人,特别是被害人,他虽然是受害方,他们对整个程序均没有主导权。

比如目前我们知道的情况是加害方仍然被刑拘,下一步可能会进入侦查阶段,再之后可能会进入起诉阶段。但是现在大家最担心的仍然是这28.5万元能够对他的量刑带来多大的影响?这么一个命案虽然不可能说通过28万元来“私了”,一了百了,也不可能以200万元来买一条人命来解决。但是大家最担心的仍然是未来量刑的时候,本来应该判处死刑的,但是因为赔偿了所以就获得一个死刑缓期执行的结果。所以大家的担忧并非没有道理。

刑事和解来带的“私了”担忧

沈竹:刑事和解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害者利益

(《今日观察》评论员)

刑事和解制度其实是为了保护被害者的利益,因为法院积压了很多的案件,被害人经常是讨不到钱。以前我们有一个误区,就是我承担了刑事责任,那就不愿意再给承担民事赔偿了。这样的情况会带来什么后果?

所以为了保护被害人出台了和解措施,受害人拿到钱之后,民事、刑事一块办。这是既想给受害人民事赔偿,另外又不得不考虑利用民事赔偿的激励机制,把被告人的真金白银掏出来,其动力就是减轻加害人的刑责。

当然,这种制度是否合理要看量刑跟案件是否匹配,我们现在更大的担心还在于司法量刑减轻的粗放。由于现在这个细则没有出台的时候,量刑减轻到什么样的程度,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给了法院巨大的权限。

马光远:刑事和解制度不能叫做“私了”

(《今日观察》评论员)

刑事和解简单一点讲,跟“私了”是一个完全不相同的规定。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刑事和解事实上不能叫“私了”,它的主导权仍然在司法机关,一个完整的刑事和解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加害人真诚悔过,并且给予被害人足够的补偿;第二部分,被害人愿意接受他的赔偿,并且向司法机关建议,通过和解制度终结程序;第三部分,最关键的一点就在于和解制度是否启动,这取决于检察机关,并不取决于个人。

马光远:刑事和解制度仅限定轻微案件

(《今日观察》评论员)

我们平常所理解“私了”就是双方谈成协议以后,一方得到了钱,一方免除了刑责,事实上这是两码事。

所以在我国设计的刑事和解制度里,它有严格的范围,这个范围仅限定在轻微案件中。重庆的命案,给大家造成误解的原因就是,它可能会有益于被害人,同时它也对法律的公正,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为它不符合我们刑事和解所规定的一个最基本的精神内涵,所以大家有这样的担心,其实是对我们刑事和解制度本身的误会。

如何维护和解制度的人本初衷

沈竹:赞成和解制度在轻微犯罪中使用   恶性事件要慎用

(《今日观察》评论员)

我不反对和解制度,这是一个好事情,毕竟保护被害人。但是也有一个例子,北京一中院刚刚判了一个故意伤人罪的案件。开始时,判处了一年零四个月,因为被告也是轻微犯罪,最后伤人的被告主动跟当事人进行调节,而且拿出一万元的补偿,后来两个人达成了一个谅解,谅解协议之后,就把刑责就给免掉了。

在轻微的犯罪的情况下,刑事和解是非常有利的一个帮助。但是如果在一些恶性事件中,尤其在一些人命关天的案件中,以民事的赔偿,轻易地减低了刑事的赔偿,甚至免责,那将对法律的执行公平、公正的维护有一定的削弱,也就让大家对法律的尊严感,产生一定的怀疑。

但是如果在一些恶性事件上,用一些民事的赔偿轻易地降低了刑事责任赔偿,老百姓不得不担心,花钱是不是能够一定程度上买命,这个道理是符合逻辑的。比如我没有这113万,是不是也会像成都恶性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最后被判死刑。如果我能拿出来200万、2000万,是不是就可以死刑缓刑。真正担忧的症结在这里,我们希望法律能够给我们一个人人平等的空间。   

马光远:应尽早出台和解制度的相关规定

(《今日观察》评论员)

刑事和解本身从这几年的试点情况而言,效果不错,无论对司法机关,还是对被害人、加害人来讲,都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抚慰作用。所以制度本身的积极意义不可低估。大家为什么现在还是非常担心?原因如下。第一,到现在为止,国家层面的相关规定还没有明确很多问题。哪些案件可以和解,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进行和解,通过什么样的监督程序来保证和解不沦为“以钱抵刑”的坏制度,这些问题都是大家非常担心的;第二,由于大家对刑事和解本身有一定的误解,认为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的和解后,一方交钱,一方减刑,所以和解制度是否会意味着有钱人可以抵刑,而没钱人就只能去面临牢狱之灾。

马光远:刑事和解应取决于检察机关是否同意,否则就可能沦为“以钱买刑”

(《今日观察》评论员)

如果刑事和解制度要很好地加以执行,就要做到:第一要应该明确相关的规定,比如什么样的案件,可以进行和解,大家为什么现在非常担心,命案可以“私了”?那么杭州的交通肇事案,为什么判得那么轻,这都引起大家的担忧。在相关规定上,可以规定非常明白,只有一些轻微的案件,一些对社会秩序、法律秩序危害不严重的案件,才可以通过和解程序来进行。

第二,公众不要误会和解就是私下的事,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可以达成一个刑事契约以后,就可以一了百了。实际上,检察机关在里边的监督程序非常重要。最终是否和解,应该取决于检察机关是否同意,否则,就极有可能沦为一个“以钱买刑”的工具。从大的层面来讲,国家机关可以出台一个关于刑事和解制度完整的相关规定,这样可能大家的担忧会少一点。   

赵秉志:和解制度不能随意  赔偿只是酌定从宽量刑的情节

(中国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会长,《今日观察》特邀评论员)

首先应正确认识刑事和解,这种制度设立的初衷还是好的,应该给予充分地肯定。但是我们国家刑事和解制度,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但在世界范围内,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刑事和解不能是随意的,在我们国家目前主要是适用一些自诉案件和一些有特殊情况的轻微案件。但在严重的犯罪中,也有司法机关适用,但适用仅仅限于适当的从宽处罚,绝不能免于处罚,更不能不予追究。刑事损害的赔偿或者补偿,只是一个酌定从宽的量刑的情节,决不能因为赔偿或者补偿了,严重的刑事案件就不予追究或者给予不合理的、过分的从宽处罚。

李法宝:刑事和解虽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但要有严格限制

(高级刑事律师,《今日观察》特邀评论员)

我一直认为我国应该加快刑事和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支出,这样就可以使司法机关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但对于刑事和解,还是有一定限制的,主要指的是轻微的犯罪,对于严重的犯罪,是不可能采取,也不允许和解,对本案来说这个和解的协议,仅仅是被害人的家属处分他附带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这部分权利,而对于刑事部分,它是没有权力进行处分的。

马光远:和解制度离不开检察机关监督

(《今日观察》评论员)

一个完整的刑事和解制度要得到执行,而不走偏,不走样,不被滥用,就必须在它的适用范围内。要对它的程序、法律适用范围、整个监督主体方面进行一个完备、完整的设计。

所以我认为下一步我们主要做的应该是完善制度,同时检察机关一定不要认为和解制度本身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检察机关在整个和解制度里边的作用仍然是非常必须的,它必须起到一个监督者的作用。如果和解制度本身没有一个坚强的监督后盾,那么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以说大家担忧可能就会变成现实。

沈竹:和解制度过于粗放  亟盼相关细节出台

(《今日观察》评论员)

赔偿减刑绝对不意味着要逃脱刑事责任。对于和解制度本身,现在是比较粗放型的。什么时候适用,什么案件在和解范围内,什么案件不属于这个和解范围内,一定要有一个清晰细节出台,老百姓才能清清楚楚地知道,执法人员才能清清楚楚地执行,才能防止它的滥用。

(《今日观察》栏目播出时间:周一至周五21:55—22:25;重播23:50-24:20;次日中午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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