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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心了!说好了不要房子,离婚了又来分房 ! 这合适吗?

2018-11-29 18:29:24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婚后买房,妻子不同意

说好的买房跟她没关系

说好的不会要房子

首付按揭我来还

为此欠下不少债

分居两年后办离婚

这时候 ......

她要求平分房产

像这种情况怎么分房产?

能尽量减少我的损失吗?

1Q1

你好,婚后我借钱买房,付了首付。每个月的按揭也全部都是我还。我妻子当时不肯买的,她到现在都不知道房子多少平方。现在我们分居快两年了,之前也说好了,买房和她没有关系,她也不会要房子。现在我们要办理离婚手续,她现在又要求分房子。我现在还有外债没有还清。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和她分?怎么分我才能减少损失?谢谢。

A1:

您好!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可以要求平分,但您可以保留出资凭条证明自己的实际出资,在房产上的贡献较多;同时为买房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可以要求对方来共同承担。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即如果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出资,这种情况下该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以平分为原则。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那么在法院的裁判实践中,也会综合考虑双方对房屋的实际出资情况等来判决,比如首付及按揭都是您在负责那么法院就会考虑这一事实,所以相关的出资凭条等建议保留起来。

最后,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当时为买房所欠下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您同样有权要求对方和您一起来承担,这样压力就会小很多了。


2

Q2

我幺舅于2017年在贵州死亡,死亡时无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仅我妈尚在,并且至今健在,享受过少量的国家五保救助。我妈在其生前对其有过抚养。请问,我妈有权继承其林地所有权吗?

A2:

您好!您母亲对幺舅的个人财产部分是享有继承权的,同时其他已经去世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幺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享有继承权。

首先,依据《物权法》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即林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在农村,林地资源属集体所有。同时,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您幺舅依法享有对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对林地的所有权。当然土地上的附属物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也即您幺舅在个人承包的林地上所种植的树木等收益仍归其个人所有。同时,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如果想要继续经营可以通过上述方式流转。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在您幺舅没有留有遗嘱对遗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则产生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您幺舅无配偶父母子女,即不存在第一顺位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那么您母亲作为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继承其个人财产,如果您幺舅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健在也同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您母亲和幺舅的其他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如表哥表姐也是有权平等继承幺舅的个人财产部分的。

3

Q3

2016年10月9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有一张银行卡。要求查询银行卡并分割该银行卡内存款,对方拒不配合反而将该银行卡抢走。对方每月工资三、四千元。最近一年来,每月只向家里交两千多元。该银行卡内最少有一万元。另对方在公司缴纳有押金,最少有一万元。对方承认有押金,但要退休后给。现对方已把卡内钱取走。因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有双方无债权债务,请问我现在还能起诉对方,要回我应有的财产吗?

A3:   

您好!如果发现登记离婚时一方隐瞒财产未做分割,您是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银行卡内的工资存款及交纳给公司的押金系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所以,离婚后您可以通过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对前述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最后,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对于这部分财产,您还可以主张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所以现在如果发现确实有存款未分割,那么建议搜集初步证据即提起诉讼,或者起诉后直接申请调取对方的银行流水,查询离婚时对方银行卡内的存款数额。


4

Q4

婚后贷款买房,首付女方出。夫妻双方商量一起供还贷款,签购房合同时,置业顾问没提醒业主,将来房产证是否写夫妻双方名字的事宜。然后女方只签了自己的名字,已网签已备案。是不是意味着以后房产证上,只能写女方的名字,无法修改成双方名字?假如房产证上只有女方名字,是不是就意味着将来如果离婚,房子就会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割?

A4:    

您好!婚后还是可以加名的,但不是必须;婚后财产即使不加名字,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有权要求平均分割。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即如果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出资,又或者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下该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以平分为原则。

其次,婚后加名这种情况属于更正登记,一般需要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房屋登记部门进行面签,之后即可办理相关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婚后加名免征契税、个税和营业税,但仍要交一笔房屋登记费和印花税等。同时要注意:购房合同的名字和房产证的名字是一致的。由于之前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写上两人的名字,之后办理两证的时候不能加名,需要在办理两证后,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才能加名。建议在加名问题上将税费压力和还贷压力也考虑进去,看什么时间加名最合适。


5

Q5

我和老婆结婚6年了,去年有点小矛盾。她离开了我,至今没有音讯。听说她和别人同居,但我没有证据。请问这事怎么处理?

A5:  

您好!您可以诉讼离婚,并且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有证据,也可以追究其重婚罪。首先,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婚姻法上的同居区别于我们一般所理解的一夜情或偶尔一两次的出轨。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以,如果您老婆确实存在婚内长期出轨异性的情形,对方又长期不出现,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法院可以据此判决离婚,同时您作为无过错方也可以据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最后,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如果您有证据证明老婆还同时和第三人存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可以起诉对方涉嫌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事实上无论最终采取什么方式,回归到本源还是要您慎重考虑下自己的婚姻状况,如果想挽回就静静地给她爱,用爱夺回;如果挽回无望,就大胆结束,让彼此开启新的生活,而不是一直苦苦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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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庆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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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王秀敏

(实习小编)黎意

(实习法务)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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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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