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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坛落户财苑 十三侠客剑指违规

2018-11-27 10:21:39

郑名伟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厉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慧峰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玉棉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杨瑜琳重庆尚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薛洪增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宋一欣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臧小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洪明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兆全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英新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主任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昨日,由证券时报、证券时报网主办的“维权3.15”投资者法律保护论坛迎来了今年的首场节目。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论坛的地点落在证券时报网财苑社区(cy.stcn.com)。来自全国各地的13位资深律师,与社区网友交流互动,碰撞思维的火花。

上市公司造假现象频发,如何提高上市公司违法成本?面对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投资者如何有所为?针对上述问题,昨日上午9点的第一场论坛,围绕“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展开讨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名伟担任嘉宾主持,参与访谈的嘉宾包括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厉健、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等7位律师。

随着证监会不断强化基金经理“老鼠仓”执法力度,基金行业涉案人员的名单不断增加。近日,交银施罗德原基金经理郑拓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院公开审理,成为迄今被指控“老鼠仓”获利金额最高的“基金硕鼠”。一旦刑事判决出炉,相应“老鼠仓”案件民事赔偿是否能启动?股民是否有胜算的可能?昨日上午10点的第二场论坛,围绕“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及老鼠仓问题”展开讨论。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薛洪增担任嘉宾主持,参与访谈的嘉宾包括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宋一欣、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臧小丽等6位律师。

郑名伟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在“3.15”之际,向证券市场中的害群之马说“不”。此次,我们向五粮液等10家造假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公开征集,呼吁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若干规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厉健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股民依法维权关键因素:一、首先要有信心,相信法律的力量;二、要关注上市公司公告,如被证监会或财政部处罚或有刑事判决,才可以依法索赔;三、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索赔,有利于抱团取暖,降低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四、及时维权,不要错过两年诉讼时效。

许峰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当前维权的成本并不高,律师费方面至少是不获赔不收取费用,这是目前国内的主流做法。投资者需要承担的是预交给法院的诉讼费,大概是索赔标的1%左右。对于诉讼费,如果有第三方愿意为投资者维权提供资金支持,并在维权成功后与资金支持方分享维权成果。希望社会上一些支持投资者维权的基金能为投资者维权助力。

刘国华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

近期常常爆出上市公司造假案,但是真正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的投资者却很少。除了维权意识不强之外,由于信息传播等原因,大部分投资者并不知道自己可以索赔。

田慧峰

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目前,我国的立法对维权范围进行限制,仅仅针对虚假陈述。此外,行政处罚程序前置无疑给维权道路设置了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针对上述两点,在今年两会上,深交所的总经理宋丽萍女士在记者见面会上专门提出来,但愿上述障碍能尽快消除。

郭玉棉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对于任何一个违法行为,在法律理论上,违法主体应该承担三方面的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我国法律除了国家对上市公司造假处以刑事和行政处罚外,最重要的是,也是最应该进行的就是中小投资者对造假公司的集体维权。

杨瑜琳

重庆尚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虚假陈述索赔条件,归纳为“五个确定”:第一,“确定”适格主体;第二,“确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第三,投资人“确定”发生损害结果;第四,“确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五,“确定”投资人行使诉权的期限。

薛洪增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证券投资者维权多年来取得巨大进展和成就,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特别是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方面还处于停滞不前状态,中国证监会正在督促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订这两方面的司法解释。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投资者维权渠道会更宽,效果会更好。

宋一欣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的成立,使今后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运作诸事成为可能,即登高而呼、举旗引路,披荆斩棘、纵深维权,整合资源、兼容各方等,此乃是中国投资者权益保护之幸事。

其一,何为引路。二十多年间,中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推进的历史可以证明,《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的颁布,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今天,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与“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相继成立,可以看成是第二步;其二,何为纵深。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实践可以证明,除了诉讼、信访、媒体监督外,各类社会监督与配套制度的形成,也至关重要;其三,何为整合。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业已形成一个各有分工的官方与民间、行政与司法、研究与实务、媒体与市场、投资者自身与律师、机构与个体相结合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力量。

臧小丽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对于基金经理炒股问题,现在的法律规制办法主要是事后防范。老鼠仓一旦被发现,法律后果严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处罚金等等。可以预期的是,未来老鼠仓的法律责任更大,还有可能同时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张洪明

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基金老鼠仓行为损害了基民的合法权益,基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老鼠仓行为人索赔。但是针对老鼠仓行为,一个基民需要面对索赔的主体可能有多个:老鼠仓行为人、基金公司、托管人等。针对不同的主体,索赔的依据也不同。但目前我国还没有老鼠仓索赔的具体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目前也没有索赔成功的案例。

杨兆全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对于做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要客观看待。如果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打压股价,属于操纵市场,应该受到处罚。不过,目前我们看到的情况是,做空者传出的信息都是事实,这说明问题出在上市公司自身。做空机构倒成了上市公司的“啄木鸟”。

刘英新

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主任

从法律规定看,基民是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基民最有效的法律保护,还是加强对老鼠仓的打击力度。目前,老鼠仓民事赔偿问题在国内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实务上说确实存在很多难以处理的问题。(刘雯亮/文字整理 翟超/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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