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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驰名商标遭遇商标侵权 新疆高院调解15起“小天鹅”侵权案

2018-11-27 10:46:16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法制网通讯员 杨萍

经营两家店面的小家电零售商刘枚夫妇以及其余13名零售商因销售假冒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注册商标的“电热水壶”商品,被“小天鹅”公司以侵害商标权诉至公堂,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近日,此案件尘埃落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刘枚夫妇等在同一经销商肖某处进货的15位零售商们不承担侵权赔偿,由肖某主动承担侵权行为后果,并与“小天鹅”公司进行了积极调解。

记者在新疆乌鲁木齐市走访中发现,大部分零售商维权意识淡薄,规避所谓的侵权风险全部由经销商诚信度决定,唯一能够具有法律效应的购物凭证成为单一计量票据,难以规避侵权假冒风险。

“小天鹅”之争

国家驰名商标“小天鹅”公司于2000年1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11类“热水器,电炊具,电炉灶,微波炉,煤气灶,电热水壶”等10种商品上注册了第1354360号、第1354340号“小天鹅”的文图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1月14日起续展至2020年1月13日。

据小天鹅公司称,小天鹅公司从未许可任何单位在“热水器,电炊具,电炉灶,微波炉,煤气灶,电热水壶”等产品上使用“小天鹅”文字及图文商标。2012年8月,小天鹅公司发现在刘枚夫妇经营场所内销售假冒小天鹅公司注册商标的“电热水壶”商品,随即购买了一台假冒小天鹅公司注册商标的“电热水壶”,并向新疆吉木萨尔县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随后将刘枚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刘枚夫妇在其经营的吉木萨尔县家电经销部内销售未经小天鹅公司授权而假冒标注“小天鹅”文字及图文商标的电热水壶的行为,构成了对小天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并对小天鹅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000元。

小天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诚信经销商承担侵权后果

据承办该起案件的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易湘虎介绍,刘枚夫妇以及其余13家被起诉的零售商都是从供货商肖某处进货。

供货商肖某的律师表示,肖某已去找过进货的商家,对方早已不知去向。这些零售商持有的进货凭证都没有盖章,只有简易的商品名称、数量和价格,如果肖某不认账,这些损失也只能由他们自行承担。但因考虑到客户的长期合作,肖某主动承担了此次的全部赔偿责任。

“小经营户因缺乏知识产权知识、欠缺诉讼经验,不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我们多次和小天鹅公司做释法明理工作,他们最终同意将赔偿数额减去一半。就在庭审当天,双方当事人到庭后,小天鹅公司表示已经与肖某达成协议,肖某自愿承担所有赔偿款,不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也就是说15家零售商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易湘虎说。

零售商户风险意识淡薄

近日,记者走访乌鲁木齐市小商品贸易城,从新疆叶城县来乌鲁木齐进货的郝娟提着大包小包货物去熟悉的经销商商铺。提起有效的进货凭证,郝娟说,和经销商合作多年,一张发货单就是最好的证明,如果产品有什么问题,拿着发货单找店主。

“有些时候,因路途遥远,我们都是通过网络或者电话订货,经销商给我们发货,有没有发货单无所谓。”郝娟说。

“20盒0.5的碳素笔、10盒青花瓷钢笔……”在文体大楼一间文具用品店,从呼图壁县来进货的刘雯正在选购商品,店主一一记录。记者发现,发货单是一张简易的收据,没有店名、店址、电话,甚至连商品的名称都被简单地用“0.5”、“青”字所代替,一旦发生问题,将很难维权。

据了解,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如果小商户确实通过合法渠道采购到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只要能提供发票、单据等证明有合法的进货渠道的单据,面对此类诉讼只需停止销售,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少商户提到,进货时批发商大多拒绝出具发票,能获得盖有公章的收据都不容易。

“把规避风险的希望寄托在经销商的诚信度上,是不理智的,规避风险最有效的手段还是懂得和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易湘虎说。

  (原标题:国家驰名商标遭遇商标侵权 新疆高院调解15起“小天鹅”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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