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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明星肖像来“代言”算不算侵权

2018-11-29 16:53:13

法制网讯 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林劲标 何羚 明星代言往往能给企业提升知名度,但高额的费用让一些企业想起了歪招。前不久,台湾著名演员林心如就在广东江门起诉大自然公司侵犯其肖像权。而大自然公司则在法庭上宣称只是使用了与林心如相似的电脑合成图片,并不构成侵权。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二审判定,大自然公司赔偿林心如损失16万元。

江门中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林心如得知大自然公司擅自使用其肖像,并在该公司的官方网站以及其产品的包装上用其肖像作宣传,遂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大自然公司则辩称官方网站上确实有与林心如相似图像,但图像是通过电脑技术拼接合成的,林心如根本没有这样的真实肖像,产品的实际包装上没有使用林心如肖像,并出示了21张实际产品包装图作为证据。

对于大自然公司辩称只是使用了与林心如相似的电脑合成图片,法院指出,不论大自然公司以何种艺术手段,在网络媒体等物质载体上再现林心如的相貌特征,均引起一般人产生与林心如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的视觉效果,且在网络宣传时多次结合使用了林心如的签名,可以认定大自然公司是意图通过林心如的形象为其产品作代言而达到营利的目的。

法院据此认定,大自然公司作为营利性组织,未经林心如的同意分别通过官方网站、优酷网等多个网站,在宣传、销售其产品的广告和产品包装上使用林心如的肖像,根据“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的规定,大自然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林心如肖像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判决大自然公司向影星赔偿16万元,并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影星肖像权的行为。

  (原标题:合成明星肖像来“代言”算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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