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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怒!来宾三名驾校学员被撞,一人抢救无效死亡!司机却...

2018-11-28 14:42:34

1月6日晚19时33分,来宾市象州交警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象州县马坪驾校路段有三名行人被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受伤,肇事车辆在案发后逃离。

交警大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经仔细勘查和调查走访,民警初步认定涉案车辆和驾驶人。

当晚23时30分,嫌疑人覃某球在民警走访排查的强大压力下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对当晚19时30分驾车碰撞行人一案供认不讳。

2018年1月7日,象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覃某球。

据覃某球交代

2018年1月6日下午,覃某球到本村一朋友家中赴宴,宴散后,覃某球驾驶桂B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S307由象州镇往马坪镇方向行驶。

于19时30分许行驶至马坪镇石社村路口路段时,与行人张某军、夏某婷、王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军、夏某婷、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其中张某军经抢救无效于1月7日13时20分死亡。

事故发生后,覃某球驾车逃逸,经查,三名受害者均为马坪驾校学员。

经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覃某球血液酒精含量为93mg/100ml,已涉嫌醉酒驾驶。目前,犯罪嫌疑人覃某球已被刑事拘留。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更何况驾驶员还涉嫌醉酒驾驶,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性质恶劣,一方面是对受害人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上有损害,一方面是无视法律的威严。

肇事逃逸性质恶劣,一方面是对受害人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上有损害,一方面是无视法律的威严。

交警提醒

希望广大驾驶员切勿心存侥幸,挑战法律的底线。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千万不要选择逃逸,逃过一时,是不能逃过一世的,最终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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